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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03-07-22 17:48:4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94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发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发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的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或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或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处、室、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正副组长。
第九条    代表比例可根据学校规模而定,一般为1:4左右,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同时也要兼顾到学校各类人员,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要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休息时间,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现行规模建立教代会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学校党委同意,可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应针对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中产生,也可适当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中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专门小组的人选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2、负责处理本组工作范围内 的问题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第二十条    教代会团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可召集主席团、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 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1、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主持主席团、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落实教代会决议。
5、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自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其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教育工会当阳一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复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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